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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十一师师部办公楼悬挂国徽

留言内容

《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监察委员会;(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外交部;(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因此建议十一师师部办公楼外悬挂国徽,展示好师部的形象。

留言时间

2021-09-0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已经处理

答复内容

来信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建议回复如下:2021年9月6日下午16点54分,十一师党委办公室通过电话与您本人取得联系,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您本人表示认可和同意。感谢您对“领导信箱”的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服务。

答复时间

2021-09-07

答复部门

十一师党委办公室

答复记录

  • 2021-09-06
    您好!来信已收悉,您咨询的问题已转相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正在调查中,待落实后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反馈办结结果,感谢您对领导信箱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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