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公示
留言主题 |
建议十一师师部办公楼悬挂国徽 |
留言内容 |
《国徽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监察委员会;(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外交部;(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因此建议十一师师部办公楼外悬挂国徽,展示好师部的形象。
|
留言时间 |
2021-09-01 |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
已经处理 |
答复内容 |
来信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建议回复如下:2021年9月6日下午16点54分,十一师党委办公室通过电话与您本人取得联系,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您本人表示认可和同意。感谢您对“领导信箱”的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服务。
|
答复时间 |
2021-09-07 |
答复部门 |
十一师党委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