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第十一师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依法向第十一师法治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二、监督举报和投诉渠道
举报和投诉由第十一师统计局受理。
投诉电话:0991-6686447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第十一师统计局
2.办公时间: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3.联系电话:
0991-6686447
四、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1.立案。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由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长审批。
2.调查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地搜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翔实可信。
3.处理。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统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经集体研究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统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人员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结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
五、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程序
1.登记。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簿》,记录来信、来电、来访的内容,具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2.处理。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管辖权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办理;对管辖权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内容办理的结果,应在处理完毕后告知投诉举报人。
六、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监督投诉:第十一师统计局
(二)电话投诉:0991-6686447
八、救济渠道
(一)听证权利
1.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2.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陈述申辩权利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一师统计局应当听取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权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第十一师法治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